老挝干一年,回国蹲四年
在2020年11月,苏某甲在老挝打工一年后,加入了老挝的一个电信诈骗团伙,之后于2022年1月偷渡至缅甸。在缅甸,他先后加入了几个电信诈骗团伙。他参与的诈骗方式主要包括“杀猪盘”和虚拟货币诈骗等。苏某甲使用微信与受害人建立关系,获取信任后再实施诈骗。最终,他因犯有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
经查,苏某甲在境外从事诈骗活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至2023年8月初,共计一年五个月。他在此期间非法获利4500元,其中针对国内人员实施诈骗的时间为一年一个月。
被告人苏某甲在诈骗团伙中担任次要角色,起辅助作用,属于从犯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,应对其进行处罚。
苏某甲是首次犯罪,且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属于坦白,自愿认罪认罚。因此,法院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。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,法院最终判处苏某甲犯有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